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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遭遇违法“搭车” P2P游走“三无”地带
http://news.online.sh.cn 2015-11-26 09:20 [来源]:上海法治报

  当方便快捷的互联网金融披上了信用卡诈骗、非法集资、洗钱的外衣时,金融创新的风险隐患便开始显现。近日,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为此,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科院法学所、上海市立法研究所联合召开“上海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研究对策研究”论坛。业界就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提出: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案例

  理财平台现漏洞储户资金被套取

  2013年11月16日晚上,正在家中休息的王先生突然接到了银行发来的转账短信,称其银行卡上转出10万元。正在王先生感到纳闷时,他又收到一条短信,称银行卡转出140万元。发现了自己账户中的150万元不翼而飞,王先生立即报警,并通过电话将银行卡挂失了。可即使迅速做出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王先生的150万元存款还是“被购入”了基金,并在十几分钟后被转入另一个以王先生名字开通的储蓄卡账户,并随后被人从ATM机上取现。“只有我一个人知道网银转账密码,并且银行卡和网银U盾一直都在我身上,为什么我的钱会被盗刷呢?”王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其实,王先生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2013年11月,某互联网理财平台连续接到客户投诉,他们的经历与王先生如出一辙。察觉有异的理财平台立刻向上海经侦警方报案。通过梳理,警方发现被害人涉及四川、浙江、上海等地。接到报警后,上海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2014年年初,两名主犯宁某、庄某相继落网。

  据浦东新区检察院介绍,宁某通过网络聊天获悉该理财平台有漏洞,注册会员只需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及银行卡网银交易密码等信息即可在无需U 盾情况下划转银行卡内资金,且该平台可将资金用于购买平台外其他公司理财产品。

  与此同时,宁某结识了网友庄某,两人对运用此漏洞牟利一拍即合。2013年9月,宁某通过互联网非法购得被害人王先生、江女士等数十条银行卡信息、网银交易密码及配套的公民个人信息。庄某则设法找到第三方平台,冒用他人名义骗领了银行借记卡,也就是进行套现的第二张卡。

  一切就绪,宁某再次进入王先生的网银账户,通过网上交易将卡内150万元现金全部购买了某基金,然后在10分钟后立刻赎回,并选择将钱款转到庄某冒领的银行卡内。这笔钱在随后的十多分钟内被迅速转入十几个二级账户,并在ATM机上被取现。

  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系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犯罪手法复杂。宁某使用伪造的银行卡通过网络盗划他人借记卡内资金,金额高达150余万元,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庄某有为宁某提供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帮宁某将借记卡内的赃款进行转移,因此本案系共同犯罪。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宁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5万元。庄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5万元。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现状与忧思

  野蛮生长的P2P网贷

  上海银监局副局长张光平指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不断融合,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并发展迅猛。据业内估算,截至2015年10月,全国正常经营的网贷平台数量,超过了2500家,较年初增长了60%,其中上海平台数量约为200家。今年1到10月,全国网贷行业交易金额为7164.2亿元,同比增长258%。从地区来看,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位列前五名,五地区交易金额之和,占全国总额的80%以上,其中上海交易金额822.7亿元,占全国交易总额11.5%。

  在互联网金融借贷业整体规模快速攀升的同时,业内洗牌加剧,风险事件频发,最为突出的就是问题平台数量的持续快速增长。2015年1至10月,全国有711家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卷钱跑路的情况。2014年全年为215家,增长了159%,其中上海问题平台数量为46家,约占全国的6.5%。

  据了解,业内问题平台,普遍存在四种行为。首先是超越单纯的中间撮合角色,承诺本金甚至本息担保,但自身资本金准备金不足,未取得担保资质。其二是为吸引投资,将长期借贷拆成多个短期借贷项目发送,用后续投资人的资金,偿还前期投资人,一旦后续资金跟进不足,极易导致流动资金的风险。其三是虚构融资项目,将融资用于平台自身经营、股东的自有企业和偿还债务的,资金流向难以把控,即以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最后就是借贷员对融资项目违约情况披露不足。在宣传中,一味强调高收益,淡化风险,不利于投资人理性判断风险。此外客户资金流转缺乏,征信信息不易获取,这些是该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

  新金融易生法律风险

  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党委委员任志强指出,互联网金融在给大众带来便捷的丰富的金融服务的同时,由于国家的监管和规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出现的很多金融产品是一种“四不像”的产品,在业内就成为有套利的空间,也造成了一种监管的空白。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当中,安全与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容易涉及多种犯罪。首先是信用卡诈骗犯罪,因为互联网金融涉及很多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在迅速提供便捷的同时,有些互联网金融系统平台的设计上,也存在一些技术漏洞和运维的弊端,这也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由于这种案件侵害的对象有很大的随机性,另外作案全程网络化,这也给侦破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第二个是非法集资的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P2P,只是作为一个撮合资金的角色,不允许拥有资金池,或者自行操作。“但从我们上海地区犯罪的情况来看,涉案的P2P企业往往是涉及触犯法律的底线,他们利用投资人难以核实网站发布的投资项目真伪,通过虚构或者捏造,借款人的身份,涉及虚假的借款标的,来向不特定人实施募集资金的情况。”任志强指出。

  互联网金融还带来了洗钱犯罪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洗钱犯罪,他们利用网络交易的便捷性,通过更加复杂的往来交易和资金流,来混淆资金来源,来规避洗钱被发现的风险。除此之外,P2P网贷平台也是受洗钱犯罪者所亲睐的。由于P2P网贷平台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不做深入的调查,任志强透露,在以往的案例中也发现有利用互联网货币来实施洗钱犯罪的情况。

  监管存在“灰色”地带

  从整体上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借贷一直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涉及投资人人数众多。并且现阶段投资者对责任自负的观念,还有待加强,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借贷行业的规范和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国家层面,人民银行、一行三会等十部委已经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总体要求。在最高层面包括上海在内的多个城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指导意见,为促进本地区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添砖加瓦,营造环境。

  从金融监管者的角度来看,有的监管方式包括,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产品监管、原则监管、导向监管、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等诸多方法。尽管监管工具箱中的方法众多,但对互联网金融借贷这种新生事物,究竟适用于哪种监管方式,以及如何平衡适度运用这些方法,实现差别化的监管,则是一个新课题。能否将现有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标准,全部用于互联网金融,尚无定论,但是系统性风险防范,消费者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仍非常重要。

  建议

  处理好四种关系完善金融监管

  任志强指出,总体而言,未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注重并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公平监管和差异化监管之间的关系。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竞争,监管者应该允许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尝试突破性的商业模式,和客户关系的创新,以形成可持续发展,有比较竞争优势的策略。但在监管原则上必须重视监管的一致性,对于线上线下开展相同业务的,应采用相同监管原则和监管标准。

  二是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金融监管必须在鼓励有效创新,和防范过度创新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应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紧密服务于实体经济而不是脱离实体经济,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才有可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第三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关系。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领域,主要是面向机构的监管。而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征,决定了被监管对象数量庞大且不稳定。从监管自愿来看单纯实施机构的监管是不可行的,有必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探索以功能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的监管新模式。

  四是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监管规则难以面面俱到,因此应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实现用于监管的自我监督。在银行方面应该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中的风险和底线,建立相对容易的合作标准,防范业内恶性竞争,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方面,应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明确经营红线,细化行业经营规则,共同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环境,互联网时代对金融行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需要金融市场参与者、监管部门、学术研究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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