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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九晚五变成“三班倒” 员工表不满被公司辞退

 

  【以案说法】

  问:小芳提出的异议有道理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公司将小芳从行政岗位调到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也变成了三班倒,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已发生重大变化,却并没有征得小芳的同意。依据上述规定,小芳有理由不接受公司的调动安排。因此,小芳提出异议的行为是合理的。

  问:劳动争议纠纷中,该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答: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的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小芳的劳动合同,就应对解除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公司既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自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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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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