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4,300元,被告于当日下午将B195柯美复印机及工作台送至原告处。当天下午,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称其收到的复印机与被告图片上的复印机严重不符,要求被告将复印机更换为带有双面器和自动输稿器的B195柯美复印机,遭到被告拒绝。之后,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履行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与违约交付?本案主审法官程建婷告诉记者,本案原、被告作为普通买卖合同交易的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B195柯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至于采用微信形式订立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