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措施避免失信名单错误纳入
近年来,随着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处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状态,惩戒力度非常严厉。截至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这么大的人群数量,执行工作中难免出现错误,出现错误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由于被纳入失信名单对当事人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我们采取了多项举措尽力避免错误纳入,确保纳入失信名单的准确,在程序上及时纠正错误,在实体上也及时消除影响。一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列明了纳入失信名单的适用情形,每种情形都非常明确具体,没有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减少了适用时的弹性和自由裁量权空间。二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书要由院长签发”,确保内部审批程序更加审慎严格。三是明确规定了错误纳入时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明确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撤销失信信息后,不会有任何失信记录,等同于自始未被纳入失信名单。四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明确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
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本次修改对《若干规定》有关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不得据此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增加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
《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以惩促信”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