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
2000年7月14日,天气闷热。
村长陈江龙刚刚吃了早饭,准备下田干活,小马冲到自己家里,脸色煞白,额头上渗满细密的汗珠,“我丈母娘被人杀了,我丈母娘被杀了。”
陈德武的家在村子西南角,与母亲、岳母、女儿同住,最近的邻居距离他家也有一百多米。
事发当天,母亲和女儿不在,杨德武是第一个看到现场的人。杨德武说,他是从窑厂上夜班回来,发现门从里面闩着,叫岳母没人应,就把门托开进去,发现岳母已经死亡。
家里后墙被打了两个洞。村长陈江龙说,“我当时就是觉得他家里进盗贼了。”
上午10点左右,警方赶到现场,勘查完现场后,把杨德武带走了。
从此,杨德武再没回到村庄。
2000年11月14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德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书显示,杨德武作案动机为,因妻子打工长期不归,而对一起生活的岳母心生厌嫌。2000年7月12日,杨德武将其妻子穿的一件旧连衣裙欲送给姘妇,次日,发现连衣裙不见了,杨怀疑是岳母藏了起来,遂迁怒于岳母。晚饭后,杨德武萌生杀人歹念,趁岳母睡觉之机将其捂死,并伪造了盗窃杀人现场。
案卷资料显示,杨德武是7月13日晚上去窑厂上班前杀死岳母的,并且还有杨德武的口供。
杨德武。
杨德武喊冤,称自己没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有罪供述是因遭到刑讯逼供,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愿表达。
杨德武上诉。2001年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杨德武采用捂压口鼻的手段杀死岳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直到十五年后,安徽高院再审该案发现,证人提供的连衣裙颜色与涉案连衣裙颜色不符,涉案的连衣裙并没有提取到案,犯罪动机证据不足。并认定,杨德武作案时间证据存疑。
安徽高院改判杨德武无罪。
但这已经是2016年11月。为证明这一点,杨德武花了十五年时间,写了5000封申诉信,重量达数百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