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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午通过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http://news.online.sh.cn 2017-06-23 17:30 稿件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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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明确,讲信用、遵守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诚信市民,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检查频次;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对于严重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制进入相关市场;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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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 小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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