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5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自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月平均工资。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73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82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06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952元。
201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