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朋友之名买房 事后对方却不愿意过户
起诉要求过户法院却不支持
诉讼过程中,夏某向法庭提交了许某签字的承诺书以及双方的对话录音等证据,虽然许某对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最终,承办法官对小夏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然而“借名”买房的事实虽然存在,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份“借名”买房协议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夏某不能据此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法院对夏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夏某与许某之间的协议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原告夏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的情况下,对其要求被告许某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支招:换个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亚表示,房屋属于不动产,现在房屋已登记在许某名下,已具备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而许某和夏某之间,虽有“借名”买房协议,但该协议的效力并不能直接推翻许某经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的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许某和夏某之间的协议约定属于债权的约定范畴,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效力大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其会败诉。但夏某并不是完全没有机会拿回这套房子,张亚建议说,夏某可以换个诉讼请求,以对方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而不是直接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张亚也提醒,“借名”买房存在很多风险,购房者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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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 梦想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