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上述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违法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存在前款行为的,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当中关于相关主体的责任划分,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当中是重要的责任主体,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①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②定期开展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③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等等。《办法》特别强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建立消防档案。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至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参与消防档案移交。
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而是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办法》当中明确,由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资料:市政府新闻办
编辑:顾依依、吴泽斌、孔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