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年开学之际,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命名规则和名称核准流程进行规范。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次国家两部门的《通知》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必须体现“三个符合”。即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学校的办学所在地、类型、层次要求;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通知》强调,除一些特殊情况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满足“五个不得”。即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其他企业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同意,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幼儿园”“高中”“专修”“进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