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公众号类型的自媒体发布平台发展迅速,成为深受广大网民喜爱的资讯获取形式之一。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进一步与社会生活融合,互联网群组的形式也越发多样,规模总数也在不断攀升。
《公众号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平台运营者、内容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细化解释了备案及分类制度,并积极鼓励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约,并组织建立包括政府、企业、专家、用户在内的权威专业调解机构,发挥多元主体治理作用,协商解决行业纠纷。《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平台运营者的管理规则,增设了群管理规则备案等一系列管理义务。
腾讯安全团队表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进一步融合了社交的元素,并不断衍生出新的传播模式和商业模式。从简单的点击浏览,逐步发展成为包涵了传播、互动、交流、再创造的新型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信息内容产业的从生产消费到传播与再创造的多条产业链。两份《规定》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传播,遏止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的不良信息传播之风,促进业态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企业应在积极发展相关产品的同时,按照两份《规定》要求,践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为用户进一步享受健康的社交平台做好保障。
文·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
附录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