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助费还需明确
481号文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对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则没有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支付医疗补助费。由此导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481号文废止之前,对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支付医疗补助费,各地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
有不少观点认为481号文废止之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再支付医疗补助费。
但崔杰认为,关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不仅仅在481号文中有规定,在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有相关规定,只是“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这一条款没有了,所以仅依据481号文废止就断言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无法成立,还需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