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播放昆山砍人事件 属正当防引网友称赞
今日说法|警方: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立即释放!昆山追砍案最新进展……
△ 刘海龙曾获见义勇为荣誉
然而,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案底,部分网友对这份表彰产生了质疑。
昆山警方告诉《今日说法》记者:“刘海龙获得见义勇为这个情况是真实的。2018年3月,刘海龙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通过这个线索抓获了犯毒的嫌疑人。所以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他进行了奖励人民币500元,发放见义勇为证书,符合相关规定。”
于海明为酒店工程部经理 全国各地打工
昆山8.27案件发生以后,许多网友发帖,对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遭遇表示同情。与此同时,有关于海明身份的各种猜测传言不断。
事实上,于海明是昆山一酒店工程部的经理,他一直在全国各地打工,工作的地方和职业有关联。
普法时间
今日说法|警方: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立即释放!昆山追砍案最新进展……
Q1:
针对正当防卫案件一般都有争议,而且一般都发生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但是这一次是警方直接得出结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把他直接释放,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A1:警方,也就是公安机关是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作出这样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构成防卫过当以及构成犯罪的案件的时候,需要根据事实证据,根据《刑法》作出判断,如果可以确定是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件,就应该不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则应该撤销案件。
除了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是错误的而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以外,是否立案和撤销案件由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如果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就不会通过立案监督程序提出立案的要求。所以公安机关完全有权力也有责任去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Q2:网上有一些网友统计了过去很多类似的案件,发现在司法实务的过程中,法院判决正当防卫的案件的数量是非常少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A2:第一个原因,司法机关以往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上把握的有些过严,所以,本来属于正当防卫的被判有罪,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被直接定罪而未做从宽处理。
第二个原因,其实,现实中正当防卫的案件、意外事件的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大量的过滤掉,只有当案件究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直接构成犯罪有争议时,且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它才可能进入检察机关视野,检察机关同样这么认为才能起诉到法院。从比例上来看这么多的正当防卫案件和意外事件已经被过滤掉了,所以就显得在法庭上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就少得很。当然,总的来讲,理论上还是认同,司法实践以往对正当防卫条件的控制和认定偏严,不利于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
所以,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立法者在一些关键字的修改上已经明确表明了态度,比如说以往的防卫过当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可以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后来的规定变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构成防卫过当。
所以,立法者已经在提醒司法者在正当防卫条件的把握上要有利于鼓励正当防卫,有利于保护公民行使他们的权利。
延伸阅读
8月27日晚上9:36,江苏昆山,一轿车想抢自行车道行驶,并压白线逼停正常行驶的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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