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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 原来案件内幕另有隐情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近日,有律师向央广新闻热线反映称,在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主审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多次折腾外地律师。

  当事人及律师还反映称,金山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在诉讼程序中多次、多处侵犯原告和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诉讼证据处于灭失危险中。且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律师申请复议的决定,被指违反程序立法宗旨。法院方面如何回应律师的指责?三次临时取消开庭,是否有合法合理的理由?

  今年上半年,河北律师乔烽代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在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但法院立案受理后,至今已临时取消开庭三次。乔烽律师认为,法院这三次临时取消开庭均是违法行为。“第一次通知5月9日开庭,法院5月8日下午来电话,称审判长身体不适,我们当即表示了关心和慰问,理解法院,同意延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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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管昕 责任编辑:凉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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