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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同样被单位辞退,他确比我多拿了一万元?

    事例背景

    小王和小张是同一期进公司的同事,都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没想到在工作到大约两年左右,某天下午,下班前五分钟,他们前后被人事叫到了办公室,说公司策略调整,结构优化,所以要进行裁员,并拿出一份补偿书要求他们签字,在补偿书里,约定了N+1,也就是三个月工资的补偿方案。

    小张记得离职就是N+1,想着也没啥好纠结的,就当场签字了,小王则多了个心眼,说他不接受口头辞退通知,需要人事能先把“辞退通知书”发给他,至于补偿书,他今天签订不了。

    人事表示,如果你现在不签,将来可能连N+1都拿不到,浪费大家时间。

    小王没有说话,走了。

    第二天,他来到公司,发现门卡已经被禁用了。人事表示辞退通知书会寄到你家里,但公司不要再来了,如果想要签补偿书,现在是最后的机会。

    小王留下自己当天来到公司工作但被拒绝的音频,就回去了。在收到了辞退通知书以后,他整理了证据,开始准备劳动仲裁。

    申请赔偿

    小王进行劳动仲裁最关键的目标,要求公司赔偿他进入公司工作以来2N的辞退赔偿,而不是N+1的补偿

    很多员工心里有一个误区,以为只要被辞退,就是N+1,其实,辞退分合法辞退和非法辞退两种,如果是非法辞退,企业是要给员工2N作为赔偿的。

    在企业提出解除合同,且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以下几个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员工一定要注意,为什么大部分人只有N+1的补偿,就是因为在听见辞退以后,就贸然签订了补偿协议书,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单方面辞退,变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解除,那么企业补偿N+1,的确是没有问题的。

    而如果不签订补偿协议书,如小王那样收集证据走劳动仲裁,那么企业就要证明要么小王曾经转过岗并且有绩效问题,要么就要证明公司本身有结构性调整或者破产重整。

    证据收集

    为了依法顺利拿到赔偿,小王收集和提交以下证据和诉求:

    1、 企业的辞退通知书;

    2、 根据辞退书上的原因,收集自己的以往绩效考核凭证,以及企业在公开网站上招聘与自己在岗时类似岗位的截图,进一步论证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符合岗位要求,以及企业并没有进行结构性调整;

    3、 过去一年的收入流水,折算成月薪赔偿基准和日薪结算基准;

    4、 工作到岗的最后时间,不满一个月天数,尚未使用的年假要求折算成日薪结算。

    经过劳动仲裁的审查程序,入职两年的小王从本来3个月工资补偿,变成了获得4个月工资的赔偿,虽然万把块钱对于小王来说并不是一笔大数目,但是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反抗了企业非法辞退用工的行为,还是让小王纾解了心结且小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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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 作者: 责任编辑: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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