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 沪公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玉佛寺大雄宝殿今年将平移   住房租金连涨16个月   市民购房意愿创6年新高   网曝2人骑助动车上高架   沪城市规划纲要出炉   申城新年第一场雪很低调   申城市中心车位缺口超百万   新"最短路径"致票价下调   上海港邮轮客流量创新高   沪春运长途汽车票明天开售   指数熔断机制暂停实施   防霾产品将有新国标   12月市气温不破冰点罕见   测试游戏被白领玩到刷屏   
【浏览字号:
国务院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沪元旦起实行
http://news.online.sh.cn 2016-01-13 08:32 [来源]:解放日报

 

  

    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

    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

    统一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统一医保目录由各省(区、市)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综合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强调,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制度整合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制度更公平:取消城乡差别

    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意见提出“六统一”的要求。“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顾雪非说。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形成,覆盖人口超过13亿,但仍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四项基本医保制度。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吴光介绍,从目前已经推行“两保合一”的省份来看,基本推行的是“目录就宽不就窄、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这意味着整合后,百姓可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可以向较高的标准看齐,其中包括医保报销的范围扩大和医保用药范围的扩大。

    管理更统一:提高“共济”力

    意见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这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参保规模越大,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越强。”顾雪非介绍,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可以提高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从而进一步解除参保者的后顾之忧,增加群众看病就医的“底气”。

    ■链接

    上海城乡医保元旦起统一

    上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办法》明确,提高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筹资标准,特别是农村居民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保持一致。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将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于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及高龄老人,政府相关部门也就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统一的补助。

    《办法》提出,农村居民住院费用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按规定比例结算。农村居民各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有所提高,特别是三级医院医保支付比例提高了10%—20%。与原来相比,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都超过了75%。在门诊方面,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的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同时,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也不再设起付线,医保直接按80%的比例支付。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 分享到:

  • 上海热线微信公众号

  • 上海热线易信公众号

相关文章

[选稿]: 顾铭
爆料电话:52122211  给热线提意见
复制地址
浏览器限制,请复制输入框中链接和标题给好友、论坛或博客。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广告服务 | 频道合作 | 站点地图 |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4]0028-028号 营业执照信息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上海青年公益门户网站 放心搜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