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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持刀捅死12岁男孩 在岗保安未施救
http://news.online.sh.cn 2016-03-23 08:42 [来源]:劳动报

  男孩涛涛(化名)被精神病患者张某从小区内追赶至门卫室外持刀捅死,而在岗保安并未施救。涛涛父母在起诉张某及监护人的同时,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张某及监护人应赔偿涛涛父母106万余元;物业公司对判决中张某及监护人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日前,二审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12日15时许,12岁男孩涛涛放学回到自家小区,患有精神病的张某突然持刀盯上他,涛涛本能地拔腿就往小区北大门逃离,而张某见状持刀追逐,并在北大门东侧8.2米,南区北围墙北侧0.1米处的人行道上追上涛涛后,持刀刺其胸腹部致涛涛当场死亡。

  在逃离和追逐过程中,张某手持的凶器在门卫室西侧曾掉落2次。涛涛父母认为案发地与门卫室近在咫尺,可在岗保安贪生怕死、见死不救,为张某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致被害人死亡,故起诉要求张某及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204万余元;物业公司对赔偿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某的监护人辩称,事发时发病的张某不能自控,如有人制止,肯定会停止加害行为,而事发地在门卫室附近,如保安出来阻止,男孩的命可能就保住了,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严重暴力行为发端于小区之内,终止于紧邻小区门卫室外侧,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当时,紧邻案发地的门卫室内有两名保安,马路对面北区门口也有一名保安,据公安笔录,张某在伤害男孩时,近在咫尺的三名保安仍无动于衷。可见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亦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主体,现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各项损失106万余元,由张某及监护人全额赔偿,物业公司对其中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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