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警方在此次大整治期间,尝试对在设有禁止标识、标线路段违停的车辆,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的行为,依据《安全法》第90条予以罚款200元并记3分。警方坦言,通过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研商,法院对该做法表示理解,但同时指出,这涉及对上位法的不同理解,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支撑。为此警方建议明确“在设有禁止标识标线路段违法停车的,属于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的行为”,解决人在车内的违法停车行为执法难的问题,同时补充相应的强制措施条款,明确机动车因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并拒绝或无法立即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停放。
会上,关于老年代步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非标车辆的管理也成为了热点。警方表示,该类通行工具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范畴,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通行规则缺失,无法纳入管理范围。为此,建议明确除本市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车辆种类外其他种类的车辆和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