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一:借款合同
在这份签订日期为2014年2月26日的借款合同上,双方约定,老李向唐先生借款60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合同最后还清清楚楚签着老李自己的名字!对此,老李却表示,这份合同是唐先生利用他签在理赔材料上的签名变造而成的!老李并不承认借款合同的真实性,这时候唐先生又拿出了第二份证据。
证据二:银行转账记录
在唐先生提交的转账记录中,确实表明他在2月27日和28日两天,分三次将600万元打到了老李的妻子孙女士的账户里面,可这就奇怪了,明明是老李借钱,唐先生怎么会把钱打给孙女士呢?老李表示,自己从2009年开始就在和妻子孙女士闹离婚,又怎么可能会让唐先生把钱打给孙女士呢?但是,孙女士却做出了对老李十分不利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