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逼业主买车位显失公平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管理权限,规范定价办法和程序,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那么,小区停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是否具有公益属性?
上海新古事务所祝涵律师认为,规划内的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规划外的比如占用道路或其他新增的停车位就属于业主所有。前者可按规定酌情定价,后者收费标准则需要经过大多数业主同意的。祝涵认为,小区停车位价格放开并不意味着停车位价格不受法律约束,因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仍然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利用开发商的优势逼迫业主购高价车位,这是显失公平的。另外,民法也禁止权利滥用,不公平的定价会损害业主的权利。
专家建议,鉴于车位市场的紧俏,市民最好在购房时就将车位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并与开发商签订定车位服务费相关的附属合同,可有效避免协商中的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