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住院病史记录表明,赵某自2001年起患有精神分裂症,表现为有冲动、打人、出走、自杀行为,至今服用药物治疗;根据赵某临时保护性约束期间的主治医师证实,赵某目前处于发病期,用药治疗后虽有所缓解,但无法根治,愈后病情会反复;而根据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及无受审能力。
检察官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应当对赵某强制医疗,其母亲及姐姐均表示同意,并由其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经法庭审理,最终作出对赵某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