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本人姓名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件(含本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由公安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材料;
5、当事人本人签名的申请与承诺书。
(2)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在沪注册的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含IC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所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章、法人亲笔签名);
6、申请与承诺书(落款加盖公章)。
(3)在用客车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流转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涉事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含本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子女之间流转的,需提供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相关关系的户籍证明材料);
4、配偶之间流转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与承诺书(转出方或者授权转入方签字)。
(4)因单位合并分立发生流转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涉事单位双方在沪注册的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含IC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销单位需提供登记证书和代码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所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单位合并、分立的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书(落款加盖转入方公章、法人章、法人亲笔签名);
6、申请与承诺书(落款加盖转入方公章)。
(5)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在用客车额度直接变更和转移业务所涉车辆,必须是使用客车额度上牌后可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客车。
2、申请办理在用客车额度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流转业务的,转出方持有客车额度需启用满3年;转入方应当符合《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3、申请办理在用客车额度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流转业务的,转出方和转入方的基本信息需先经相关部门核实(2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再予办理相关手续。
4、个人申请办理在用客车额度直接变更和转移业务的,车辆行驶证持有人必须到场;如无法到场的,可委托转入方办理相关业务并出具委托书。
5、办理业务所需的复印件应当清晰,且为A4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