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交易中,林某卖给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经理王某整个上海市的学生名单(包括学校名称、家庭住址、学生姓名、出生日期、家长电话及家庭电话)。王某称,3月一次购买学生名单信息,他被骗了100元。他在一个QQ群里控诉骗子时,碰巧被林某看到。林某向其询问并声称,自己有全上海的学生名单,童叟无欺。两人分批次转账购买、传输上海各区的学生信息。最终王某以1.8万元向林某购买了整个上海市的学生名单(包括学校名称,家庭住址,学生姓名,出生日期,家长电话,及家庭电话)。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客体因素方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考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类型两个方面。个人信息的数量即指行为所具体侵害的个人信息的条数。以个人信息的数量作为量化的标准,最能直接地反映本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而本案中,林某和王某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多达十万余条,构成数量巨大。个人信息的类型按照信息敏感程度来划分,敏感程度越大,审理时权重越大。例如公民的隐私信息敏感性权重最大,个人金融信息其次,个人身份信息再次。本案中,赵某所购买的1800余条“上海精准贷款”贷款人信息属于公民的金融信息敏感系数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