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均构成强制侮辱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敏、俞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俞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敏、俞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敏、俞某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且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侮辱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参与打人的小敏(化名)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俞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院希望被告人小敏、俞某从本案中认真吸取教训,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