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如何避免统计“造假”,“重复统计”等现象?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统计条例》,此次立法明确本市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依法作为有关行政机关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的依据。《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对在统计工作中获得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以及通过统计调查收集的有关统计调查表等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如果泄露统计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