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来仪教授提到,除了要做好有关基础、临床、流行病学的研究以及艾滋病、性病的疫情监测之外,还需确保安全用血;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干预力度;拒绝毒品,戒毒、加强性病防治,推广避孕套、特殊节育环、包皮环切术;自愿咨询、自愿检测及早发现、诊断、治疗早期感染者,扩大医院检测面等。
目前,我国已有明文规定,当艾滋病患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用法律来与之抗衡。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同时,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对用人单位因传染病原因对应聘者进行就业歧视的行为加以禁止,其中,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康来仪教授强调,反对歧视是营造和谐环境的基本条件,可以在第一时间帮助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及时获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