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在广灵二路近水电路路口,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停靠在消防栓前的马路边,虹口交警支队交警周向安贴单处罚后,呼叫牵引车将桑塔纳予以拖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万一发生火灾,这辆违停车辆很可能会影响紧急情况时消防车的正常施救取水。”周向安说,该车将因违法停车被处以200元罚款。
昨天上午,虹口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在辖区内整治违法停车。上午9时40分,一辆黑色GMC房车停在路边接人,被交警予以现场处罚,罚200元,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