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检察院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侯某某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
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杨浦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侯某某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他是自首,对被害人做了赔偿且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