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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组织进行公共设施改造 个人有没有义务出钱

上海的一个小区,当初开发商没有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和自来水入网费,到2009年,小区给排水系统老化失修,导致自来水严重污染。小区业委会便着手研究工程改造的事情,并征求业主的意见。

2009年8月初,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到8月底,事情基本就定下来了:90户业主,有64户同意大修,工程预算是45万,由全体业主按照房屋面积分摊,平均每户出5000元钱。业委会贴出告示将这一决定公布出来。

2010年8月份,业委会贴出告示正式筹集维修基金。

改造工程于当年十月正式动工,第二年一月竣工,但还有几名业主始终不肯交这笔费用。

陈先生就是其中一人。他觉得,排水改造是供水单位本就该做的事情。排水系统失修,是因为当初开发商没交自来水入网费,这次的改造,就不该由业委会来做,这是开发商的过错,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改造费用。自己表达过不同意见,还找自来水公司交涉过。所以不愿出钱。

纵观整个纠纷,其实法律关系还是比较清楚的,陈先生说的或许有些道理,但是这件事,一个人说了不算,因为是公共设施,得业主共同决定。

筹集资金改造排水系统,不是业委会擅自决定的,而是经过了民主表决。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而小区90户业主中有64户同意,同意的比例超过了三分之二,业主大会的决定也通过告示进行了公布。

因此,程序合法,改造目的也是为了全体业主,属于公共利益。工程已经完工,陈先生也已经享受到了这次工程改造带来的好处,不出钱也说不过去。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因此,陈先生应该缴纳分摊到他身上的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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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律七点半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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