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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 物业有权收取租金吗

近几年来,有车的人越来越多,但很多人感慨,车子买得起,停不起。在一二线城市,一辆代步车几万块钱就能买到,而停车位的售价可能比车子还贵:便宜的八九万,贵的高达二十多万。停车位即便不买,租金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杭州的一个住宅小区,因为停车费多次涨价,导致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不断升级。这家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子公司,于是小区业委会就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这个小区停车位设计为513个,除了12个在地面之外,其余的都位于地下车库。有51个作为公共泊车位,剩下的车位则出售给业主,但只有200多名业主出钱购买。由于停车位租金比其他小区贵,很多业主既没有购买也没有租用停车位,就在地面乱停,或是占用剩下的公共泊车位或者是未出售出去的车位。

小区业委会找物业公司交涉租金问题,物业公司不但不做出让步,反而对没租售出去的停车位加装了地锁,防止业主占用车位。

在小区业委会看来,小区的停车位属于配套设施,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该优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对停车位加装地锁构成侵权,应当拆除地锁。开发商则认为,车库是自己开发建设的,对没卖出去的停车位,自己怎么处理业主管不着,加装地锁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那么,这些停车位的产权归谁所有?物业加装地锁的行为有没有构成侵权?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停车位到底是租给业主、卖给业主还是作为商品房的附属物送给业主,通常是看开发商和业主在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但如果停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场地,则应该归属业主共同所有。

在前面提到的这个案例中,开发商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这两份证据表明,该小区地下停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停车位不计入公摊面积(也就没有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因此法院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物权法说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不是说停车位必须免费提供,而是说,比起小区外面的人,业主有优先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是需要支付对价的。

现实生活中,有些小区物业在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车位对外出租,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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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律七点半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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