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愿不交社保”的协议上签字 有什么后果
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
确实,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即便签了协议,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免除,但是只要协议是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主张公司向自己支付补偿金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
这是为什么呢?
在长春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劳动者张先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保险福利补充协议》,约定将张先生的社保核算到工资中发放。
但这种协议是要尽可能规避公司的法律责任的,不可能只有这一项内容。它还有这样一些内容:
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甲方为其统一购买社会保险;
乙方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或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
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得以未购买社保为由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等。
这里面的乙方指的是张先生,甲方是公司。
张先生离职后,反悔了,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又闹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不需要向张先生支付补偿金。
原因在于,虽然协议中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的部分属于无效约定,但是,这份协议中还约定,社会保险利益损失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者不得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等,属于劳动者本人自行处分个人权利,是有效约定,对劳动者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也就是说,公司需要为张先生把没交的社保补足,但张先生不能要求公司给补偿金,也不能因为社保断缴产生损失向公司索要赔偿。
同时,由于“把社保核算到工资中发放”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公司为张先生补缴社保的同时有权把原来算进工资发放给张先生的社会保险费要回来。
当初这份协议他就不该签!
总结一下,签订“自愿不交社保”的协议,将会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可能还影响购房、买车、落户,还很难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所以,如果单位拿出这种协议来,可千万别二话不说就签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