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代丈夫在卖房合同签的字 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依据
对于房屋买卖这种重要事项的决定,由于涉及的财产标的额巨大,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合同上应该有夫妻两个人的签名才行。
按照惯例,合同上的签名一定得是当事人本人的签名,如果当事人不会写字,也可以由别人代签后按手印确认,否则合同无效。
但丈夫和妻子毕竟关系特殊,妻子代签的姓名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司法解释,问题的关键在于,夫妻双方是否取得了一致意见。
如果没有达成一致,丈夫或妻子自作主张签下两个人的名字,即便关系再亲密也不行;
相反,如果已经达成一致,那么代签的姓名就可以视为是当事人本人的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前面讲的这起纠纷中,刘小姐是将合同内容发给丈夫确认后才签的字,可见夫妻俩对卖房一事意见是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小姐不履行过户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法院支持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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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推断,以丈夫或妻子没有出面为由进行抵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通常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为了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尽可能降低风险,我们建议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尽量让对方夫妇都到场签字;
如果其中一人实在无法到场,那么最好要有能证明卖方夫妻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例如合同签订现场的相关录音、中介的证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