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孩子遗弃的未婚妈妈 你本来可以有别的选择
往期《法律七点半》曾经提到过,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这条法律,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与生俱来的,不管是未婚生子,还是已经分手的事实,都不能成为推脱的理由。
已经失去的感情固然难以挽回,但未婚妈妈完全可以要求孩子的父亲定期支付抚养费,承担起抚养责任,要是他拒绝,可以到法院起诉,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这名女子知道这个道理,或许就不至于将孩子抛弃了。
或许有朋友会提出,如果孩子的父亲找不到了,或者出现意外没有了抚养能力,那么,这名女子是否能将孩子送养呢?
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送养孩子是需要有前提的,那就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等,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另外,生父母在送养时不能向收养人收钱,否则将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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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父母的精神支柱,也是未来的希望,既然为人父、为人母,那么请竭尽所能为孩子提供平和、安定、幸福的家庭。贸然将孩子置之不理,不仅触犯法律,还会遭受良心的谴责,实在是下下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