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不仅有义气 更应该有责任
法院这么判,是因为共同饮酒行为的参与人之间应当相互承担提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
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
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以减少安全风险。
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在前面这个案例中,死者张先生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醉酒驾驶的危害,但却仍然醉驾回家,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
朱小姐虽然没喝酒,但也是共同饮酒活动的参与人,负有一定的劝阻、帮助等义务,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2%的赔偿责任;
黄先生与死者张先生一同饮酒至深夜,理应对张先生的醉驾行为进行劝阻,但他非但没有劝阻,反而帮助张先生找车钥匙,随后又任由张先生独自驾车离开,因而法院酌情认定承担6%的赔偿责任。
过生日本来是挺开心的一件事,没想到却以悲剧收场,真是令人唏嘘不已。
其实在现代社会,有些观念真得变变了,古人说“酒逢知己千杯少”,可那时候酒的酒精度跟现在没法比,古代人也不用大半夜开车,能一样吗?作为文明社会的公民,我们做每一件事都应该考虑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