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会被辞退 那怎样才算“不能胜任工作”呢
按照其《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D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也就是说,即便全公司的员工都十分优秀,也总有10%的人绩效会被评定为最差的D级,这种末位淘汰制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精神。
而且,王先生岗位调整是由于该公司分销科解散,而不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没有把王先生调去干别的事,而是让他继续从事销售工作,可见公司所说的“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是站不住脚的。
那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呢?
用人单位制定考核制度,是为了督促员工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是否“不能胜任工作”,无非也是从工作的质和量两方面来进行衡量,不能由领导凭心情说了算。
因此,首先,单位要有一个明确、客观、科学的考核标准。
如果是定量标准,在实践中要以8小时工作制所能完成的任务量来进行衡量,要是远远超过常人所能完成的任务量,例如要求“1天至少联系1000名客户,否则就算不能胜任工作”,这个考核标准就不会被认可。
其次,有了标准,单位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书面告知劳动者。
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无法完成任务,经转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单位才可以辞退。
用人单位遇到类似情形时,首先要判断是什么原因造成员工的考核目标未完成,不要简单粗暴的就予以辞退;劳动者也要关注本单位的考核标准是否公正、客观。
本文来源:法律七点半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