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欠债不还 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将其解雇?
本期案例
袁先生入职某公司后,公司安排他出差,却发现无法为其订票。
原来,袁先生曾经有债权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还钱义务,在入职这家公司前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飞机。
公司了解情况后发出了《辞退信》,以袁先生隐瞒身份入职,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把他给辞退了。
袁先生不服气,他觉得没有条文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上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利,于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袁先生违反公司规定,隐瞒自己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因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结果,法院驳回了袁先生的诉讼请求。
那么,员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作为公司解雇员工的理由吗?
现实生活中,公司可能对员工的品行会有要求,但也仅限于工作层面,原则上不能对员工的个人生活品头论足,更不能将此作为是否解雇的依据。
那么,上面的案例中,法院为何会站在公司的一边,认为其解雇行为合法呢?难道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了这个污点之后,连正常上班的权利都没有了吗?
其实,问题在于,袁先生的工作是需要出差的,而他却是失信被执行人,会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出差,而他在入职时又没有把实情告诉公司,关键时刻掉了链子,导致事实上发生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袁先生的工作岗位是一般的岗位,不会因为自己是失信被执行人而受到影响,那么公司的解雇行为就违法了。
所以,如果岗位职责不需要出差、进行高消费,不是从事金融方面的工作,也不是担任企业法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那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就不能成为解雇的理由。
当然,不管从事的是什么工作,为了未来发展着想,我们都应该保持良好的信用,尽可能不要被列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