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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没结成,钱也没了,咋整?

    本期案例

    20153月,郑先生和张小姐经媒人介绍相识。2015104日,双方订婚,此后,郑先生先后向张小姐给付了“见面礼”“婚后买房押金”以及按照当地习俗给女方的酒席钱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有证据证明的共计有22万元

    2016102日,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在各自家中办了酒席。婚礼过后,两人开始在一起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在这期间,双方产生矛盾,没过几天张小姐就回娘家了,郑先生怎么劝,她也不肯回来。

    郑先生想要人回来是不可能了,但订婚后给的那些彩礼钱也不是个小数目,可不能就这么算了。在这个问题上,两人达不成一致意见,郑先生只好告到了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张小姐返还郑先生22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为什么认定彩礼需要返还呢?

    这是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郑先生、张小姐只是办理了婚礼仪式,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男方就是以此为由请求返还彩礼。

    即使法律对此有规定,我们也要注意,婚姻不是儿戏,彩礼也买不来感情。

    双方要相互珍惜,共同经营好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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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律七点半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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