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因劳动者过失造成的工伤责任自负”,合法吗?
那么,公司在与小李的劳动合同中写的这个免责条款到底有没有效,仲裁委会不会支持小李的仲裁请求呢?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工伤待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凭借书面约定来进行排除,不管劳动者是不是因自身过错而身负工伤,都不影响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因此经过仲裁庭调解,公司向小李支付了相关的工伤待遇。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与劳动者签订类似“工伤责任自负”的免责条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非但不能化解、减轻用工风险,反而会激化矛盾,破坏劳动关系的和谐。不过,幸好法律对我们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给予了强有力的保障。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警惕用人单位的陷阱,同时要相信法律,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别老想着靠不正当手段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而应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通过规范管理,提高作业安全条件等方式防范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