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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外遇就可以冠冕堂皇地离婚?

    这一期节目,我们来谈谈一个越来越常见的社会现象——婚内出轨

    谈及婚内出轨,或者是我们常说的外遇,大部分人都嗤之以鼻,夫妻一方一旦外遇,多半会伴随着家庭的支离破碎,导致很多夫妻分道扬镳。而有这么一部分人,不仅仅在婚内出轨,甚至以自己有了外遇,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另一半离婚。

    今天我们暂不对婚内出轨的行为作任何道德上的批判,而是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有了外遇,就能冠冕堂皇地离婚吗?

    本期案例

    张先生与王女士是一对10年的夫妻,20147月,张先生突然到法院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20153月,张先生再次以离婚财产纠纷为由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并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这次张先生明确承认自己有外遇,已经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并表示自己不愿意回归家庭,因此再次要求离婚。而王女士则一心希望丈夫回家,依旧坚持不同意离婚。

    对于这样的离婚案件,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离婚。

    大家会觉得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因为不判决离婚,一方面,不给出轨一方得逞,外遇对象也没有上位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是对王女士对婚姻的坚持的称赞。

    但是冷静之后我们来一起思考一下,张先生有了外遇,并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再回归家庭,这样的状况难道还不能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标准吗?

    那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真正标准又是什么呢?

    本案中,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基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张先生和王女士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了10年,而且双方育有一子,更是进一步巩固了夫妻感情。

    案件中张先生婚内出轨是爆发点,但是王女士一直持理解、原谅、包容的态度,希望丈夫回心转意,回归家庭。

    双方就存在的问题开诚布公的沟通,互相包容、互谅互让,那么继续生活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因此法院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案例说完,左岸再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哪些情况下,经过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其中第五条提到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包括:

    1、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2、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3、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4、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机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却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以上就是法律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存在以上情形的,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最后,左岸还是希望所有的夫妻都能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毕竟感情来之不易,大家都要好好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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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律七点半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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