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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纪委监委对中铁十一局三公司刘某某疫情传播扩散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问责

  24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对中铁十一局三公司刘某某疫情传播扩散事件中属地责任调查和问责情况予以通报。

  据通报,2022年5月,中铁十一局三公司发生聚集性疫情并传播扩散,北京市纪委监委组织工作专班对疫情传播扩散事件中属地责任开展调查。经调查,5月3日,房山区防控办通知阎村镇采取临时封控措施。4日,中铁十一局三公司施工队负责人刘某某组织24名工人离开阎村镇管控区。当日,刘某某等人隐瞒来自管控区的事实,签署不实承诺书,入住海淀区金泰之家酒店西直门店。5日,上述人员中23人健康宝出现弹窗,其中8人先后前往酒店所在地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索家坟社区居委会,隐瞒行程、编造虚假居住史,签署不实承诺书,申请解除了弹窗。6日至7日,剩余15人前往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谎称系租住在该村的许某某施工队工人,通过许某某房东孙某某,在签署不实承诺书后申请解除了弹窗。之后,上述25人入住海淀区福华鸿源酒店。在此期间,刘某某两次进入丰台区岳各庄市场购物。目前,中铁十一局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已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刘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通报,给予负责阎村镇疫情防控工作的房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穆建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房山区阎村镇党委通报问责,给予房山区阎村镇党委书记栗鹏程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房山区阎村镇纪委书记、房山区监委派出阎村镇监察办公室主任蔡小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海淀区文旅局党组书记孙鹏利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党工委书记陈兵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薛惠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大兴区青云店镇党委书记张廷武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大兴区青云店镇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杨正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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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熊琳 责任编辑:顾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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