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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上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相关标准。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以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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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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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增加90元。

    2 调整提高民政定期

      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

    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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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70元,增加120元。

    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6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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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6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3 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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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1970元,增加120元。

    4 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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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1970元,增加120元。

    5 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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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2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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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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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李一能 责任编辑:顾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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