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图片新闻

4S店销售人员离职承诺不作数,上海市浦东新区消保委助力维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相信大部分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都会接受4S店销售人员承诺的赠品及保养优惠等,可销售人员作出的承诺,是否能代表4S店呢?若日后承诺赠送的销售人员离职,那在职期间作出的承诺是否继续有效呢?

  案例简介

  近日,家住上海浦东的邱先生来电反映,其于2021年9月在某4S店购买车辆,合同写明赠送两次基础保养,后发现被多收了2500元的精品贷,要求退费时对方又承诺多送两次基础保养,有销售经理手写补充及签字,但没有公司盖章。邱先生出于对汽车品牌及销售经理的信任并没有坚持要求加盖公章。现车辆到了保养时间,4S店却只承认合同上的两次保养,对后面加赠的两次不予承认,称系统上没有记录,被告知签字的销售经理也已离职。

  邱先生对4S店的做法不认可,其认为销售经理是在职期间以公司名义作出的承诺,其行为代表的是公司而非个人,理应由公司履行承诺。多次交涉无果后,邱先生只好拨打了12315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该4S店售后经理取得联系,王经理表示当时签字的销售经理已经离职,其私自向客户作出的承诺不代表4S店的行为,离职时也没有和4S店交接,门店并不知情,公司也没有授权员工私下给客户作承诺,没有盖公章的承诺字据公司一律不承认。

  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

  首先,当时的销售经理是4S店的员工,是消费者购车的直接经办人;

  其次,消费者是在被诉方经营场所内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向其作出的承诺,目的是吸引消费者促成交易。

  因此,销售经理所作承诺属于职务行为,也应属于4S店的行为,合同依法成立。经再三调解后,售后王经理和公司领导协商后同意后面两次保养只收取材料费215元一次,免掉工时费。最终,邱先生也表示接受此调解结果。

  消费提醒

  销售行业人员流动快,在日常消费生活中,经常会遇见类似情况,如本案中原销售经理离职以后,之前所作承诺是否就无效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一是原销售经理作出承诺时,仍在4S店工作,邱先生完全相信其代表公司,消费者本人为善意无过错;二是该承诺原本就是基于经营者过错从而做出的补偿,从内容及标的来看并无显失公平以及其他违法事项。综上所述,邱先生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原销售经理的补偿承诺是代表4S店做出的,经营者不应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承诺内容,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保委在此提醒部分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内控管理,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对于离职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和承诺,不要因为手续问题存有瑕疵而简单粗暴地“一否了之”,应换位思考、多方了解、以人为本、和解为主,切莫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

  此外,还是要提醒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达成合意后,建议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核查对方的身份、资质,并要求商家加盖公章,保留好相关凭证材料,以便日后出现纠纷可以有效维权。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本文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 责任编辑:姚卫斌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许可证编号:31220180001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7]6486-491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