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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卖“柱子票”被判退款是一堂法治课

  据6月20日中国新闻网报道,前不久,消费者倪某等因购买到“柱子票”,观看演出时面对偶像“只闻其声而不见其人”,又不满演艺公司给出的调解方案,于是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演艺公司为欺诈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近日,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售卖“柱子票”的行为尚未构成欺诈,而属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应承担减价退赔的违约责任,最终判令被告以阶梯式退票比例按单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的标准退还原告票款。

  近年来,随着国内演出市场持续火爆,“柱子票”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作为演唱会“柱子票”维权的典型案例,上述案件的宣判不仅有力维护了当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给广大演出机构和公众上了一堂法治课,有助于增强各方的法治思维和权责意识。

  诚然,主办方出售“柱子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并不构成欺诈。因为主办方在宣传中并未作出观看无遮挡的承诺,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当然,“柱子票”影响消费者的观演体验是不争的事实,高价购票追星却全程“只闻声不见人”,谁碰上这事都会觉得窝火。从法律上讲,出售“柱子票”属于主办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契约合同的角度看,消费者购买演唱会门票,相当于与主办方签订了服务合同,主办方应全面履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演唱会的观演体验由视觉享受、听觉享受、氛围感受、互动交流等多种元素组成。“柱子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视觉享受,让观演体验大打折扣,演出主办方必须正视这一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

  中消协发布的《202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消费者网购演出门票遭遇“盲选”座位,部分演出场所不支持消费者购票时选座,到达现场才得知购买到的是存在视野盲区的“柱子票”“墙根票”。事实上,购票选座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主办方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在开票前对演出场地和座位情况进行充分考察,通过展示座位图等方式,对座位情况和观看效果尽到有效说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当然,由于演唱会现场布置的需要,部分区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视线遮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因此,主办方应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对于“柱子票”采取特价销售或不予销售。去年9月某歌手在北京举办演唱会时,就公开承诺“不卖柱子票”,受到舆论一致好评。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演艺机构重视消费者权益,推动低价卖或不卖“柱子票”成为行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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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张涛 责任编辑:顾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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