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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治走向法治 中国死刑复核下放的27年长路
2006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27年后,死刑复核权终于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少杀”“慎杀” 死刑核准权如何公正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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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神气,好人受气” 严重犯罪活动引发下放死刑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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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标准不一 错案陆续暴露 收回死刑核准权日显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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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保障人权 防止冤假错案 收回死刑核准权成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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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一子而全盘皆活” 收回死刑核准权可望带动刑事司法全局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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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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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到1966:死刑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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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死刑案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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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最高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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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小组提出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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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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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死刑核准制度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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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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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控制死刑确保只适用于极少数犯罪分子
·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题
·为何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死刑核准权回收 程序更公正死刑数必渐减少
·目前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条件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 可力避冤假错案
·“少杀”“慎杀” 死刑核准权如何公正行使
·收回死刑核准权需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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