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先到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据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介绍,尽管营利性民办学校要依法登记为公司法人,但从教育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其他学校只是法人属性不同,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同时,为保护这些学校师生的切身权益,《通知》明确提出,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对学校简称的形式和用途做出要求,以保证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的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