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徐晓等30名代表(第423号议案)提出,劳动法原则性规定过多导致不便于实际操作,缺乏法律强制规定导致集体协商制度难以实施,劳动纠纷处理复杂导致劳动争议解决时间长,劳动安全预防机制缺乏导致劳动安全保护粗放,建议修改劳动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我国相继出台了——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就业促进法
社会保险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作为劳动法的配套和补充,构建了劳动法律规范体系,适应了现实需要,也填补了劳动法内容的不足。
财经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薛颖等31名代表(第184号议案)提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利益诉求从争取基本权益向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转变,维权方式从个别被动表达向集体积极主张转变,集体劳动关系矛盾凸显,需要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议制定集体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