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文:
上海市东方医院在2015年9月1日至9月22日和2016年3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曾经参照上海市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进行收费,违反上海市等级医院收费价格的有关规定,现对在此期间多收的差额部分进行退还。
医院分别在南、北两院区一楼门诊收费处设立退费专窗和咨询电话,请各位相互转告。
医院对给予各位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不便深表歉意。
咨询电话:38804518-18453(本部退费窗口)
38804518-28362(南院退费窗口)
38804518-11006(本部院办)
38804518-21006(南院院办)
上海市东方医院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