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息迟迟不履约
去年12月23日,黄某跟汪女士签了《演唱会项目股东(初始)合作协议》。协议的甲方是“上海紫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后面用括号补充了“一票通”三个字。
协议声称:“甲乙双方出于对该项目的高度认同,作为项目创始人开展合作。”乙方汪女士出借资金3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一票通,用于2016年3月12日莫文蔚杭州、2016年3月26日莫文蔚长沙两场演唱会的投资。“甲方承诺其作为最大股东的一票通网站作为两场演出的票务总代理和销售监管方,将对两场演唱会进行票务托底销售保证。”协议还约定,本项目结算周期为2016年3月26日莫文蔚长沙演唱会结束之日起30天内。
汪女士说,按照这个约定,黄某应该在4月26日之前必须为她结算本息。然而,到了该兑现本息的时候,黄某却迟迟不能履约。从4月26日至今,黄某一分钱都没有还汪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