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主审法官潘春霞表示,判断是否存在欺诈,主要的依据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着色剂,若复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本案的关键在于着色剂对最终产品是否起到工艺作用而产生是否应当标示的问题。“工艺作用”并不能简单理解为美观作用,应理解为着色剂的使用对涉案产品本身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检测报告结论表明,着色剂或含量极低,或未检出,因此,涉案产品未标示着色剂,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歌帝梵不存在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