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本市房地产转让的交易手续费收取范围、标准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7﹞314号、沪财综﹝1997﹞53号)、《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商﹝2002﹞12号、沪财预﹝2002﹞15号)同时废止。《关于公布2014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4﹞155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沪价费〔2015〕1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